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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04387号“AREAL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63号
2025-02-25 00:00:00.0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实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实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04387号“AREAL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EAL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视频游戏程序;相机镜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28971号“BMW及图”、第14028977号“宝马”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充电器;眼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3774号“图形”、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5419号“图形”、第673219号“BMW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摄影;太阳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车辆;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第784348号“宝马”、第282195号“BMW”、第282196号“BMW及图”等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4387号“AREAL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实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实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04387号“AREAL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EAL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视频游戏程序;相机镜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28971号“BMW及图”、第14028977号“宝马”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充电器;眼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3774号“图形”、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5419号“图形”、第673219号“BMW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摄影;太阳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车辆;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第784348号“宝马”、第282195号“BMW”、第282196号“BMW及图”等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4387号“AREAL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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