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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84909号“麻辣78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7480号
2022-10-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6784909 |
申请人:孙星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4909号“麻辣78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0866号“麻辣.ROMDE 麻辣罗曼迪 ML.ROM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45243号“子枫麻辣量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46424号“麻辣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81195号“麻辣金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86019号“麻辣 趴 麻辣轰趴24小时外送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622197号“麻辣概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46932号“麻辣图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588282号“麻辣堂 美食MALA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731631号“AI麻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822448号“麻辣轻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307752号“37麻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471924号“78°8 熟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958818号“麻辣 召集令MALAZHAOJ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31251号“麻辣小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0592605号“麻辣小屋 火锅 MALA LITT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949187号“麻辣面VS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665281号“稍微麻辣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2283459号“说麻道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5707624号“麻辣 别客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5825519号“壹阅 麻辣料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7480574号“麻辣堂 MALA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3077055号“相拌麻辣小麻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5644036号“泰虾月亮TAIXIAYUE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5652851号“皇浦荟 柒捌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八、十、十一、二十一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已被吊销执照,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二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八、十、十一、二十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十、十一、二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麻辣”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三至二十、二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三至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三至二十、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4909号“麻辣78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0866号“麻辣.ROMDE 麻辣罗曼迪 ML.ROM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45243号“子枫麻辣量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46424号“麻辣地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81195号“麻辣金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86019号“麻辣 趴 麻辣轰趴24小时外送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622197号“麻辣概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46932号“麻辣图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588282号“麻辣堂 美食MALA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731631号“AI麻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822448号“麻辣轻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307752号“37麻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471924号“78°8 熟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958818号“麻辣 召集令MALAZHAOJ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31251号“麻辣小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0592605号“麻辣小屋 火锅 MALA LITT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949187号“麻辣面VS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665281号“稍微麻辣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2283459号“说麻道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5707624号“麻辣 别客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5825519号“壹阅 麻辣料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7480574号“麻辣堂 MALA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3077055号“相拌麻辣小麻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5644036号“泰虾月亮TAIXIAYUE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5652851号“皇浦荟 柒捌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八、十、十一、二十一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已被吊销执照,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二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经《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八、十、十一、二十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十、十一、二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麻辣”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三至二十、二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三至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三至二十、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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