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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930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8951号
2025-06-12 00:00:00.0
申请人:灏博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3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921430号、第69263558号、第3652746号、第66440384号、第271725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3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921430号、第69263558号、第3652746号、第66440384号、第271725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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