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911403号“豫意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12号
2025-02-20 00:00:00.0
异议人:河南省豫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国栋
异议人河南省豫牌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国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1403号“豫意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意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873号“豫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1403号“豫意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国栋
异议人河南省豫牌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国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1403号“豫意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意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873号“豫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1403号“豫意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