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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91480号“网络仆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1573号
2020-01-03 00:00:00.0
异议人:青岛仆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青岛仆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7期《商标公告》第18391480号“网络仆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网络仆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93038号“网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391480号“网络仆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青岛仆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7期《商标公告》第18391480号“网络仆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网络仆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93038号“网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391480号“网络仆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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