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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63971号“PopGr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6926号
2020-05-20 00:00:00.0
申请人: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3971号“PopG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8626号“pop g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相关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套、手机键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二者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3971号“PopG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8626号“pop g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相关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套、手机键盘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二者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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