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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21562号“i我爱我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4749号
2021-11-2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翔展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泸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21562号“i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9138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1874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00911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715379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12142号“我爱我家5i5j.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31655号“我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766831号“霍邱我爱我家装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690091号“我梦我家MY DREAM M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981432号“我秀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七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泸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21562号“i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9138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1874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00911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715379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12142号“我爱我家5i5j.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31655号“我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766831号“霍邱我爱我家装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690091号“我梦我家MY DREAM M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981432号“我秀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七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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