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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84007号“海友十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920号
2023-08-28 00:00:00.0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毓峰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毓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84007号“海友十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友十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84508号“海友酒店HI HI INN及图”、第15668262号“海友尚选”、第11349569号“海友宾馆”、第15668310号“海友客栈”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海友十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友”,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84007号“海友十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毓峰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毓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84007号“海友十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友十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84508号“海友酒店HI HI INN及图”、第15668262号“海友尚选”、第11349569号“海友宾馆”、第15668310号“海友客栈”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海友十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友”,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84007号“海友十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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