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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35577号“峰之狼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7763号
2025-03-27 00:00:00.0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强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9日对第72535577号“峰之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3429号“七匹狼  SEPTWOLVES及图”商标、第706062号图形商标、第5319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七匹狼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领带、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强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9日对第72535577号“峰之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3429号“七匹狼  SEPTWOLVES及图”商标、第706062号图形商标、第5319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七匹狼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领带、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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