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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73787号“JIENIQIAOKU杰尼侨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1849号
2025-04-27 00:00:00.0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荣光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中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4日对第36673787号“JIENI'QIAOKU杰尼侨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经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互联网及申请人官网有关申请人品牌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品牌百年图册;
2、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料及译文;
3、《奢侈品全球实力报告》及译文、世界品牌排行资料;
4、申请人“杰尼亚”、“ZEGNA”商标在中国的早期使用证据;
5、相关财务报告;
6、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票据;
7、产品型录及宣传册;
8、广告合同及宣传资料;
9、相关荣誉资料;
10、国家图书馆查询杰尼亚的查询资料;
1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先判决、裁定、决定;
12、媒体报道资料;
13、被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二至四具有驰名性,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注册,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上海市工商局2018《第二批上申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温州市服装商会对夏梦•意杰服饰有限公司的品牌介绍。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1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使用申请人的“ZEGNA”、“ERMENEGILDO ZEGNA”与“杰尼亚”商标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杰尼侨库”与引证商标一、二“杰尼亚”以及引证商标三“ZEGNA”、引证商标四“ERMENEGILDO ZEGNA”对应的文字“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荣光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中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4日对第36673787号“JIENI'QIAOKU杰尼侨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经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互联网及申请人官网有关申请人品牌的介绍资料、申请人品牌百年图册;
2、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料及译文;
3、《奢侈品全球实力报告》及译文、世界品牌排行资料;
4、申请人“杰尼亚”、“ZEGNA”商标在中国的早期使用证据;
5、相关财务报告;
6、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票据;
7、产品型录及宣传册;
8、广告合同及宣传资料;
9、相关荣誉资料;
10、国家图书馆查询杰尼亚的查询资料;
1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先判决、裁定、决定;
12、媒体报道资料;
13、被申请人相关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二至四具有驰名性,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注册,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上海市工商局2018《第二批上申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温州市服装商会对夏梦•意杰服饰有限公司的品牌介绍。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1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使用申请人的“ZEGNA”、“ERMENEGILDO ZEGNA”与“杰尼亚”商标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杰尼侨库”与引证商标一、二“杰尼亚”以及引证商标三“ZEGNA”、引证商标四“ERMENEGILDO ZEGNA”对应的文字“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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