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518152号“粱五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512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志票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志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18152号“粱五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粱五爷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烈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 WULIANGYE”、第6584473号“五粮醇”及第6584475号“五粮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8152号“粱五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志票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志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18152号“粱五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粱五爷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烈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 WULIANGYE”、第6584473号“五粮醇”及第6584475号“五粮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8152号“粱五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