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9758204号“山水兰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326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一: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醉卧(兰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醉卧(兰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9758204号“山水兰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兰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0587号、第62020733号“兰香天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第8771455号“山水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58204号“山水兰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醉卧(兰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醉卧(兰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9758204号“山水兰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兰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0587号、第62020733号“兰香天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第8771455号“山水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58204号“山水兰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