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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27496号“益百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067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希尔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苍南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尔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27496号“益百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百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鱼肝油;维生素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79880号“益佰制药100及图”、第12579458号“益佰制药100及图”、第1206298号“益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药用胶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益佰”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27496号“益百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希尔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苍南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尔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27496号“益百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百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鱼肝油;维生素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79880号“益佰制药100及图”、第12579458号“益佰制药100及图”、第1206298号“益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药用胶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益佰”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27496号“益百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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