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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30908号“XI ZI YUN S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777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仕乙
异议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仕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30908号“XI ZI YUN S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 ZI YUN SU”指定使用在第7类“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电梯用马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0102号、第8336791号、第49455926号“XIZI”、第11545545号“西子XIZ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升降装置;电动机(机器部件);抽油机用电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锯条(机器部件);升降设备;电梯;载客电梯;电梯(升降机);风力发电设备;电梯用马达;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电焊机”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0908号“XI ZI YUN SU”商标在“锯条(机器部件);升降设备;电梯;载客电梯;电梯(升降机);风力发电设备;电梯用马达;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电焊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仕乙
异议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仕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30908号“XI ZI YUN S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 ZI YUN SU”指定使用在第7类“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电梯用马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0102号、第8336791号、第49455926号“XIZI”、第11545545号“西子XIZ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升降装置;电动机(机器部件);抽油机用电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锯条(机器部件);升降设备;电梯;载客电梯;电梯(升降机);风力发电设备;电梯用马达;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电焊机”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0908号“XI ZI YUN SU”商标在“锯条(机器部件);升降设备;电梯;载客电梯;电梯(升降机);风力发电设备;电梯用马达;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电焊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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