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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44144号“采知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720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44144号“采知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采知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0650号“采芝斋及图”、第1671415号“采芝斋及图”、第5067152号“采芝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腐乳”、第30类“乐口福;茶;食用葡萄糖”、第31类“树木;芝麻;植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4144号“采知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44144号“采知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采知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0650号“采芝斋及图”、第1671415号“采芝斋及图”、第5067152号“采芝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腐乳”、第30类“乐口福;茶;食用葡萄糖”、第31类“树木;芝麻;植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4144号“采知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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