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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964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3062号
2022-03-29 00:00:00.0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96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340号图形商标、第1151508号“布达拉宫 THE PODALA及图”商标、第1151509号“布达拉宫 THE POD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图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8056095号“藏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目前已在无效宣告审理案件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对“布达拉宫”及图形系列商标的注册保护档案;“布达拉宫”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首页及其关于“布达拉宫”的简介;“布达拉宫”词条百度搜索结果首页;“布达拉宫”纪录片介绍;相关报道、协议;相关荣誉;在先裁定;引证商标四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胡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食盐;胡椒”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96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340号图形商标、第1151508号“布达拉宫 THE PODALA及图”商标、第1151509号“布达拉宫 THE POD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图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8056095号“藏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目前已在无效宣告审理案件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对“布达拉宫”及图形系列商标的注册保护档案;“布达拉宫”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首页及其关于“布达拉宫”的简介;“布达拉宫”词条百度搜索结果首页;“布达拉宫”纪录片介绍;相关报道、协议;相关荣誉;在先裁定;引证商标四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胡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食盐;胡椒”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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