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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71763号“白竺祠古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243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湘邵清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湘邵清泉山泉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71763号“白竺祠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竺祠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0538号“古井”商标、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葡萄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古井”,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1763号“白竺祠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湘邵清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湘邵清泉山泉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71763号“白竺祠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竺祠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0538号“古井”商标、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葡萄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古井”,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1763号“白竺祠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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