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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69129号“莫小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4828号
2020-10-26 00:00:00.0
异议人:灏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杜果青
异议人灏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果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69129号“莫小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莫小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89137号、第23789035号、第23789210号、第27602986号“莫小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及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莫小仙”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69129号“莫小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杜果青
异议人灏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果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69129号“莫小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莫小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89137号、第23789035号、第23789210号、第27602986号“莫小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及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莫小仙”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69129号“莫小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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