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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51384号“花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773号
2025-03-27 00:00:00.0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奉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奉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深圳市利元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6951384号“花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王”指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124号“花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尿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卫生巾;卫生尿布”上的“KAO”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异议人“花王”与“KAO”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KAO”商标对应的“花王”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51384号“花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奉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奉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深圳市利元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6951384号“花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王”指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3124号“花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尿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卫生巾;卫生尿布”上的“KAO”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异议人“花王”与“KAO”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KAO”商标对应的“花王”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51384号“花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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