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345023号“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088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洋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345023号“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3828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4421号“冠益乳及图”商标、第4636144号“冠益乳”商标、第8053816号、第52651306号“冠益乳及图”商标、第5531541号“冠益”商标、第6873009号“冠益乳纯”商标、第6873007号“冠益纯”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鱼胶;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海鲜;银耳羹;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45023号“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商标在“肉;食用鱼胶;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海鲜;银耳羹;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洋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345023号“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3828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4421号“冠益乳及图”商标、第4636144号“冠益乳”商标、第8053816号、第52651306号“冠益乳及图”商标、第5531541号“冠益”商标、第6873009号“冠益乳纯”商标、第6873007号“冠益纯”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鱼胶;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海鲜;银耳羹;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45023号“冠益本GUAN YI BEN及图”商标在“肉;食用鱼胶;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海鲜;银耳羹;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