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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12888号“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430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抖味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抖味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612888号“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审计;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25530号“抖”、第47706989号“抖音DOUYI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30230号“图形”、第30332731号“图形”、第2428148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图形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12888号“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抖味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抖味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612888号“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审计;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25530号“抖”、第47706989号“抖音DOUYI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30230号“图形”、第30332731号“图形”、第2428148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图形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高度接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12888号“抖味蟹虾煌DOUWEISEAFOO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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