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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95894号“先德宝红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8619号
2023-09-22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兴基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兴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95894号“先德宝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先德宝红霸”指定使用于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98721号“红霸”、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在先申请的第62030088号“红霸”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红霸”,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95894号“先德宝红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兴基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兴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95894号“先德宝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先德宝红霸”指定使用于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98721号“红霸”、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在先申请的第62030088号“红霸”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红霸”,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95894号“先德宝红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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