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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08323号“天府信用卡白金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1170号
2025-03-3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308323 |
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锦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8323号“天府信用卡白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4887号、第37883155号、第4657742号、第19732359号、第4766796号、第51070473号、第31153183号、第19137929号、第6812934号、第31794064号、第32314724号、第60742032号、第11477199号、第28354541号、第76037417号、第4657020号、第24041774号、第31862836号、第30366863号、第74160849号、第66547608号、第74164726号、第66550673号、第74165688号、第25196495号、第26101476号、第5579825号、第9719865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较强指向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八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八均包含“天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锦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8323号“天府信用卡白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4887号、第37883155号、第4657742号、第19732359号、第4766796号、第51070473号、第31153183号、第19137929号、第6812934号、第31794064号、第32314724号、第60742032号、第11477199号、第28354541号、第76037417号、第4657020号、第24041774号、第31862836号、第30366863号、第74160849号、第66547608号、第74164726号、第66550673号、第74165688号、第25196495号、第26101476号、第5579825号、第9719865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较强指向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八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八均包含“天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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