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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90394号“幸福扬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189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效理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效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6390394号“幸福扬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幸福扬子”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壁炉(家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46800号、第1923125号、第680584号“扬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吹风;加热装置;水净化装置”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扬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90394号“幸福扬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效理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效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6390394号“幸福扬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幸福扬子”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壁炉(家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46800号、第1923125号、第680584号“扬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吹风;加热装置;水净化装置”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扬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90394号“幸福扬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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