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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47889号“蕴衣库 YUNYI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4938号
2021-09-23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塑言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24447889号“蕴衣库 YUNYI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服饰零售业的领军企业,“UNIQLO”“优衣库”作为申请人的主打服饰品牌,本身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发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从“香港守正有限公司”处受让而来。申请人通过检索发现“香港守正有限公司”申请了705件商标,其中632件处于公开售卖状态。原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在受让本案争议商标后又在第25类上申请了第42625598号“蕴衣库 YUNYIKU”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之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页;2、申请人有价证券报告书;3、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和注册证;4、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人官网统计的中国门店清单、门店相关文件;6、申请人天猫期间店主页、针对双十一销售额的报道;7、部分发票和银行汇款单;8、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发票;9、财务报告;10、“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的介绍、2017年发布的中国服装市场品牌占有率相关调查报告;11、广告发布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广告宣传材料;12、宣传册;13、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获奖情况;14、媒体报道、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5、申请人公司产品所获部分奖项;16、在先异议决定书、裁定书;17、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争议商标转让公告;18、原商标申请人“香港守正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出售商标的信息页及名下商标申请列表;19、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28日第160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童装;婴儿全套衣;乳罩;内裤;皮带(服饰用);袜;帽子;婚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婴儿全套服;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婚纱”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部分“蕴衣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优衣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袜;帽子;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靴;帽子;袜;腰带;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塑言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24447889号“蕴衣库 YUNYI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服饰零售业的领军企业,“UNIQLO”“优衣库”作为申请人的主打服饰品牌,本身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发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从“香港守正有限公司”处受让而来。申请人通过检索发现“香港守正有限公司”申请了705件商标,其中632件处于公开售卖状态。原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在受让本案争议商标后又在第25类上申请了第42625598号“蕴衣库 YUNYIKU”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之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页;2、申请人有价证券报告书;3、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和注册证;4、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人官网统计的中国门店清单、门店相关文件;6、申请人天猫期间店主页、针对双十一销售额的报道;7、部分发票和银行汇款单;8、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发票;9、财务报告;10、“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的介绍、2017年发布的中国服装市场品牌占有率相关调查报告;11、广告发布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广告宣传材料;12、宣传册;13、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获奖情况;14、媒体报道、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5、申请人公司产品所获部分奖项;16、在先异议决定书、裁定书;17、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争议商标转让公告;18、原商标申请人“香港守正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出售商标的信息页及名下商标申请列表;19、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28日第160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童装;婴儿全套衣;乳罩;内裤;皮带(服饰用);袜;帽子;婚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婴儿全套服;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婚纱”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部分“蕴衣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优衣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袜;帽子;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靴;帽子;袜;腰带;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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