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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5040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336号
2024-10-23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威宝斯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据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威宝斯洁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125040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金属门闩;钢箍;液化气用金属容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41444号“图形”、第172644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铝丝;金属螺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5040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威宝斯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据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威宝斯洁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125040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用金属容器;金属门闩;钢箍;液化气用金属容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41444号“图形”、第172644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铝丝;金属螺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5040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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