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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57900号“罗拉家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59号
2025-02-13 00:00:00.0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罗拉家纺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罗拉家纺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57900号“罗拉家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拉家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毯;纺织品毛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第28767114号“罗莱家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7900号“罗拉家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罗拉家纺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罗拉家纺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57900号“罗拉家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拉家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毯;纺织品毛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第28767114号“罗莱家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7900号“罗拉家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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