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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64273号“YNTC 宇你同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7927号
2025-01-15 00:00:00.0
申请人:同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宇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2日对第73064273号“YNTC 宇你同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6060840号“同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42108号“同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第3861551号“同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主商标,2013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
2、引证商标三所获荣誉情况;
3、申请人关联主体介绍;
4、有关“同程”品牌的广告宣传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皂液、去污剂等商品上,202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去污剂等商品、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宇你同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同程”,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皂液、去污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宇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2日对第73064273号“YNTC 宇你同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6060840号“同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42108号“同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第3861551号“同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主商标,2013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
2、引证商标三所获荣誉情况;
3、申请人关联主体介绍;
4、有关“同程”品牌的广告宣传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皂液、去污剂等商品上,202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去污剂等商品、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宇你同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同程”,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皂液、去污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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