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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48076号“JYTOO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2126号
2017-11-23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佳一精工刃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8076号“JY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46096号“JHTOOLS及图”商标、第886695号“JY及图”商标、第13429794号“JY及图”商标、第6145624号“J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设计说明;报价单、送货单;百度搜索截图;产品包装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钻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J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8076号“JY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46096号“JHTOOLS及图”商标、第886695号“JY及图”商标、第13429794号“JY及图”商标、第6145624号“J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设计说明;报价单、送货单;百度搜索截图;产品包装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钻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J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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