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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00872号“昆仑中尊鑫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870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田力文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力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00872号“昆仑中尊鑫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昆仑中尊鑫强”,指定使用于第4类“蜡(原料);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8210号“昆仑”、第4380374号“昆仑”、第5514981号“昆仑”、第30458614号“昆仑好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昆仑”,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0872号“昆仑中尊鑫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田力文
异议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力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00872号“昆仑中尊鑫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昆仑中尊鑫强”,指定使用于第4类“蜡(原料);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8210号“昆仑”、第4380374号“昆仑”、第5514981号“昆仑”、第30458614号“昆仑好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昆仑”,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0872号“昆仑中尊鑫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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