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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67746号“雪中吉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301号
2023-01-13 00:00:00.0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省冬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省冬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67746号“雪中吉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中吉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羽绒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230号“雪中飞”、第20231332号“雪中飞SNOW FLYING及图”、第1254635号“雪中飞XUEZHONGFE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羽绒服装”商品上的“雪中飞XUEZHONGFE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足以令消费者区分,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67746号“雪中吉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省冬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省冬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67746号“雪中吉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中吉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羽绒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230号“雪中飞”、第20231332号“雪中飞SNOW FLYING及图”、第1254635号“雪中飞XUEZHONGFE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羽绒服装”商品上的“雪中飞XUEZHONGFE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足以令消费者区分,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67746号“雪中吉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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