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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09956号“美邦祈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700号
2022-11-25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倩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709956号“美邦祈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邦祈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具(手工具);剃须刀;指甲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5359号、第3087590号“美邦祈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第16类“纸;水彩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百度百科搜索”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磨具(手工具);剃须刀;指甲刀”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美邦祈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09956号“美邦祈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倩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709956号“美邦祈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邦祈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具(手工具);剃须刀;指甲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5359号、第3087590号“美邦祈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第16类“纸;水彩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百度百科搜索”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磨具(手工具);剃须刀;指甲刀”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美邦祈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09956号“美邦祈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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