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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5654号“京品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693号
2025-04-2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勇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85654号“京品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品崒”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87172号“京品”、第45590512号“京品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5654号“京品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勇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85654号“京品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品崒”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87172号“京品”、第45590512号“京品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5654号“京品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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