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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7358号“芳香庄园沙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7599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新疆沙地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臻韵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芳香庄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9647358号“芳香庄园沙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789092号“SANDY LAND”商标、第16243015号“SANDY LAND及图”商标、第16242931号“沙地酒庄”商标、第12441573号“沙地酒堡”商标、第16242887号“沙地皇家酒窖”商标、第3574553号“沙地 SHA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沙地 SHADI”商标的复制、摹仿。
四、申请人的“沙地”商标已成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新疆地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葡萄酒行业也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存在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沙地”商标的行为,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荣誉证据;
3、展会、重要活动文章链接。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2016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六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基于申请人的理由和主张,我局将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1、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展会、重要活动文章链接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沙地 SHADI”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三年期间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存在上述情形。
3、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臻韵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芳香庄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9647358号“芳香庄园沙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789092号“SANDY LAND”商标、第16243015号“SANDY LAND及图”商标、第16242931号“沙地酒庄”商标、第12441573号“沙地酒堡”商标、第16242887号“沙地皇家酒窖”商标、第3574553号“沙地 SHA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沙地 SHADI”商标的复制、摹仿。
四、申请人的“沙地”商标已成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新疆地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葡萄酒行业也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存在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沙地”商标的行为,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荣誉证据;
3、展会、重要活动文章链接。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2016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六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基于申请人的理由和主张,我局将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1、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展会、重要活动文章链接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沙地 SHADI”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三年期间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存在上述情形。
3、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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