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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07389号“THE NOEL FANN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267号
2023-02-13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拓胜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友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拓胜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07389号“THE NOEL FAN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NOEL FANN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7180号、第14898726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07389号“THE NOEL FAN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拓胜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友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拓胜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07389号“THE NOEL FAN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NOEL FANN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7180号、第14898726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07389号“THE NOEL FAN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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