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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00410号“侗济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22号
2025-02-05 00:00:00.0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盛世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盛世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00410号“侗济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侗济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59821号“同济堂及图”、第12059822号“同济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同济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0410号“侗济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盛世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盛世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00410号“侗济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侗济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59821号“同济堂及图”、第12059822号“同济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同济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0410号“侗济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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