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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60437号“索菲赛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531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菲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菲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0437号“索菲赛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赛博”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铝塑复合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第12777049号“定制家·索菲亚”、第25550703号“索菲亚微家装”、第19432723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木地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0437号“索菲赛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索菲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索菲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0437号“索菲赛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赛博”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铝塑复合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第12777049号“定制家·索菲亚”、第25550703号“索菲亚微家装”、第19432723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木地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0437号“索菲赛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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