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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078953号“阿道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4645号
2024-07-23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强强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69078953号“阿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道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3779144号“里道斯”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蔬菜色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894898号“秋林里道斯”商标、第40809528号“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豆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78953号“阿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强强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69078953号“阿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道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3779144号“里道斯”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蔬菜色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894898号“秋林里道斯”商标、第40809528号“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豆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78953号“阿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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