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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90971号“步步盈通BU BU YING 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1742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化州市步步赢残疾人康复中心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90971号“步步盈通BU BU YI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01909号“步步通”、第4383881号“步步通GITI NETWORK及图”、第8107255号“步步盈 BUBUYING”、第79570810号“步步通BU BU TONG”、第17258384号、第54314061号图形、第32913099号“HAPPY HEALTH及图”、第31528501号“典亮未来DIAN LIANG WEI 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步步盈通”与引证商标一“步步通”、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步步通”、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步步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90971号“步步盈通BU BU YI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01909号“步步通”、第4383881号“步步通GITI NETWORK及图”、第8107255号“步步盈 BUBUYING”、第79570810号“步步通BU BU TONG”、第17258384号、第54314061号图形、第32913099号“HAPPY HEALTH及图”、第31528501号“典亮未来DIAN LIANG WEI 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上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步步盈通”与引证商标一“步步通”、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步步通”、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步步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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