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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70601号“明帅建设MINGSHUAI BUIL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6467号
2018-10-15 00:00:00.0
申请人: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览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70601号“明帅建设MINGSHUAI 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68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1602号“通汇建设TONGHUI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84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览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70601号“明帅建设MINGSHUAI 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68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1602号“通汇建设TONGHUI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84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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