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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23686号“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852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瑞娟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瑞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23686号“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78360号、第32140304号、第3798450号“品格”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在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品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品格”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3686号“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瑞娟
异议人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瑞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23686号“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78360号、第32140304号、第3798450号“品格”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在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品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品格”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3686号“君品格瑞JUN PIN GE R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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