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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97467号“WISHCHAM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7257号
2022-01-17 00:00:00.0
异议人: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钜鼎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钜鼎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697467号“WISHCHAM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ISHCHAMP”,指定使用于第28类“羽毛球拍;网球拍;乒乓球拍;球及球拍专用袋;玩具;棋;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游戏机;钓鱼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305号、第1343157号、第1469162号“WISH”、第1485134号、第1685102号、第13606798号“WIS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网球拍;钓鱼杆”、“棋类游戏”、“健身床;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WISHCHAMP”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WISH”,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羽毛球拍;网球拍;乒乓球拍;球及球拍专用袋;棋;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网球拍;钓鱼杆”、“棋类游戏”、“健身床;体育活动器械”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网球拍、羽毛球拍”商品上的第353305号“WISH”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WISHCHAMP”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97467号“WISHCHAM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钜鼎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钜鼎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697467号“WISHCHAM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ISHCHAMP”,指定使用于第28类“羽毛球拍;网球拍;乒乓球拍;球及球拍专用袋;玩具;棋;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游戏机;钓鱼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305号、第1343157号、第1469162号“WISH”、第1485134号、第1685102号、第13606798号“WIS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网球拍;钓鱼杆”、“棋类游戏”、“健身床;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WISHCHAMP”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WISH”,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羽毛球拍;网球拍;乒乓球拍;球及球拍专用袋;棋;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网球拍;钓鱼杆”、“棋类游戏”、“健身床;体育活动器械”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网球拍、羽毛球拍”商品上的第353305号“WISH”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WISHCHAMP”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97467号“WISHCHAM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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