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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86468号“浴小洁YUXIAOJI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8768号
2024-01-30 00:00:00.0
异议人: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铭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严英才
异议人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严英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8886468号“浴小洁YUXIAOJI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浴小洁YUXIAOJI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婴儿尿布;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617841号“小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剂;医用营养品;蚊香;婴儿尿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洁”,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6468号“浴小洁YUXIAOJIE及图”商标在“消毒剂;医用营养品;蚊香;婴儿尿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宿迁铭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严英才
异议人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严英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8886468号“浴小洁YUXIAOJI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浴小洁YUXIAOJI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婴儿尿布;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617841号“小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剂;医用营养品;蚊香;婴儿尿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洁”,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6468号“浴小洁YUXIAOJIE及图”商标在“消毒剂;医用营养品;蚊香;婴儿尿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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