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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85171号“TAO JACK”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2153号
2022-06-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485171 |
申请人:河北优享每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485171号“TAO JAC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31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20181783号“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36762号“TAO 12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97065号“T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5305号“TAOBA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49478号“TAO DO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830120号“TAOJ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28285号“TAOT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11026号“TAO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15802号“TA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838521号“TAO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130540号“TA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446431号“JACK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892484号“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将原异议人主打品牌之一的“TAO”与原异议人创始人英文名“JACK”组合而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在市场上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也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综上,依据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商标公告;
2、用于证明原异议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与原异议人创始人及其英文名有关的相关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相关材料;
5、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AO JAC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484号“TA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淘”、第4240190号“淘宝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研究;拍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还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1783号“TAO及图”、第10336762号“TAO 123”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识别英文“TAO”,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申请人的“TAO JACK”、“淘杰克”系列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实体店铺照片若干;
2、申请人网站相关网页截图若干。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其异议理由基本一致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十六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TAO JACK”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比较,均包含了字母组合“TAO”,且在文字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与引证商标十二相比较,均包含了字母组合“JACK”,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十二枚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均尚可区分,故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原异议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485171号“TAO JAC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31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20181783号“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36762号“TAO 12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97065号“T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5305号“TAOBA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49478号“TAO DO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830120号“TAOJ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28285号“TAOT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11026号“TAO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15802号“TA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838521号“TAO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130540号“TAO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446431号“JACK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892484号“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将原异议人主打品牌之一的“TAO”与原异议人创始人英文名“JACK”组合而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在市场上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也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综上,依据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商标公告;
2、用于证明原异议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与原异议人创始人及其英文名有关的相关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相关材料;
5、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AO JAC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92484号“TA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淘”、第4240190号“淘宝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研究;拍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还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1783号“TAO及图”、第10336762号“TAO 123”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识别英文“TAO”,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申请人的“TAO JACK”、“淘杰克”系列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实体店铺照片若干;
2、申请人网站相关网页截图若干。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其异议理由基本一致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十六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TAO JACK”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比较,均包含了字母组合“TAO”,且在文字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与引证商标十二相比较,均包含了字母组合“JACK”,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十二枚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均尚可区分,故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原异议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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