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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11829号“吕老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5760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吕颜彬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1829号“吕老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23732号、第9619956号、第21080631号、第25619033号、第30092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了相同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地址资料、商标注册资料、抖音资料、门店经营视频资料、线上销售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的资料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1829号“吕老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23732号、第9619956号、第21080631号、第25619033号、第30092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了相同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地址资料、商标注册资料、抖音资料、门店经营视频资料、线上销售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的资料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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