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7391527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9659号
2022-10-29 00:00:00.0
申请人:香港中国金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原异议人:中深国际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71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第47391527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使用的第28300276号“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商标、第35546423号“国际黄金珠宝 IGJ INT GOLD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和其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被异议商标系对指定使用商品经营场所的直接描述,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品质等特征产生误认。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2、销售资料;
3、产品检测报告;
4、宣传资料;
5、相关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ZGJLZB”、“ZGJL”、“金楼”、“金楼世家”等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4043459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了以下复审意见:一、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二、引证商标二为现行有效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6日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贵金属制珠宝首饰;项链;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现为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许可期限分别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与引证商标一“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国际黄金珠宝 IGJ INT GOLD JEWELRY”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无论引证商标二是否被宣告无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另,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鉴于原异议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原异议人:中深国际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71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第47391527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使用的第28300276号“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商标、第35546423号“国际黄金珠宝 IGJ INT GOLD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和其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被异议商标系对指定使用商品经营场所的直接描述,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品质等特征产生误认。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2、销售资料;
3、产品检测报告;
4、宣传资料;
5、相关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ZGJLZB”、“ZGJL”、“金楼”、“金楼世家”等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4043459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了以下复审意见:一、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二、引证商标二为现行有效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6日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贵金属制珠宝首饰;项链;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现为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许可期限分别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与引证商标一“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国际黄金珠宝 IGJ INT GOLD JEWELRY”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无论引证商标二是否被宣告无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另,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鉴于原异议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