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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67241号“养讯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654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向阳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向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7241号“养讯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讯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减肥茶;人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0634号“养生堂”、第1142733号“养生堂及图”、第20852844号“养生堂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别,可以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7241号“养讯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向阳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向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7241号“养讯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讯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减肥茶;人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0634号“养生堂”、第1142733号“养生堂及图”、第20852844号“养生堂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别,可以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7241号“养讯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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