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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70233号“十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26号
2020-02-28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十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0233号“十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9600号“山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及首字发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山”与引证商标“山拾”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0233号“十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9600号“山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及首字发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山”与引证商标“山拾”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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