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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69305号“ASCEND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909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9305号“ASCEND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28160号“ASCEND”商标被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对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14658号“ASCEND”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9305号“ASCEND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28160号“ASCEND”商标被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对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14658号“ASCEND”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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