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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78667号“MOIE AREL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4747号
2024-04-02 00:00:00.0
异议人:棉花糖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翡秘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棉花糖创新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翡秘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8578667号“MOIE AREL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IE ARELE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4137566号“三维标志”、在先注册的第64080442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图形”系列商标注册证明、异议人创始人的经纪人出具的关于“图形”美术作品创作的相关说明、异议人创始人“MARSHMELLO”的专辑介绍、异议人创始人“MARSHMELLO”在中国参加的部分演出信息及其相关报道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78667号“MOIE AREL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翡秘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棉花糖创新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翡秘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8578667号“MOIE AREL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IE ARELE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4137566号“三维标志”、在先注册的第64080442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图形”系列商标注册证明、异议人创始人的经纪人出具的关于“图形”美术作品创作的相关说明、异议人创始人“MARSHMELLO”的专辑介绍、异议人创始人“MARSHMELLO”在中国参加的部分演出信息及其相关报道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78667号“MOIE AREL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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